為規(guī)范以OEM方式生產的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,強化過程管控,制定本規(guī)則。
OEM產品的安全標志審核發(fā)放工作除執(zhí)行相關通用實施規(guī)則和產品實施規(guī)則要求外,還應滿足本規(guī)則的要求。
1 適用范圍
本規(guī)則適用于以OEM方式生產的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審核發(fā)放的實施及管理。
2 術語與定義
OEM (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的簡稱)方式:指申請人利用掌握的關鍵核心技術負責產品設計、研發(fā)、銷售,產品的生產全部委托另一制造商進行,加施自己品牌商標的生產方式。
OEM生產廠:OEM方式中承接產品生產加工任務的工廠。
OEM產品:以OEM方式生產的產品。
3 申請
3.1申請人應為法人單位,并滿足以下要求:
(1) 申請人為 OEM 委托人;
(2) 營業(yè)執(zhí)照或法人證書在有效期內;
(3) 掌握申請產品的關鍵核心技術,具備申請產品設計和研發(fā)能力;
(4)具備與申請產品相適應的專業(yè)技術人員。
3.2 OEM生產廠應為法人單位,并滿足以下要求:
(1) 營業(yè)執(zhí)照在有效期內,所申請的產品在經營范圍內;
(2) 具備與產品生產相適應的專業(yè)技術人員;
(3) 具備申請產品生產所需的固定場所;
(4) 具有質量管理機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文件;
(5)關鍵零元部件自行生產,且具備申請產品的組裝、調試能力;
(6)具備申請產品的出廠檢驗能力。
3.3申請材料
OEM產品申請安全標志時,申請人需按產品實施規(guī)則提交申請材料。此外,OEM生產廠還需提交以下資料:
(1) 營業(yè)執(zhí)照;
(2) 企業(yè)基本情況登記表;
(3) 承諾書;
(4) 與申請人的委托合同;
合同中至少包括以下內容:
a)委托生產產品范圍包含申請安全標志產品;
b)申請產品的設計、研發(fā)和銷售應由申請人負責;OEM生產廠負責產品的生產、檢驗等;
c)OEM生產廠積極配合申請人申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,遵守安全標志持證管理的相關要求,接受安標國家中心的監(jiān)督檢查;
d)申請人對OEM產品的安全質量的監(jiān)督管控措施。
(5)產品銘牌圖紙。
4 技術文件備案
安標備案的技術文件應同時加蓋申請人和OEM生產廠簽章。
5 產品檢驗
同一申請人不同OEM生產廠生產的產品,應分別進行檢驗。
6 工廠評審
分別對申請人和OEM生產廠進行評審:
(1)對申請人,其設計研發(fā)能力參照GB/T 19001/ISO9001進行評審,并作為否決項。此外,還需評審《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》(ABGZ-MK-01-2017-01)中的以下條款:2、 3.1、4.1、4.2、5.1、5.2、6、10.4、10.5、11.1、13,以及申請人對OEM產品的質量監(jiān)督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及實施情況。
(2)對OEM生產廠,按《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》(ABGZ-MK-01-2017-01)進行工廠評審。
7 證書發(fā)放
以OEM方式獲得的安全標志證書,其有效期不能超過OEM委托合同約定的有效期。
安全標志證書中持證人欄為OEM方式委托人,生產單位欄為OEM生產廠,同時注明生產模式為OEM方式。
8 監(jiān)督檢查
同一持證人不同OEM生產廠均屬于監(jiān)督檢查范圍。
9 持證要求
以OEM方式取得安全標志的,除應嚴格遵守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對持證人的要求外,還應執(zhí)行以下要求:
9.1 委托合同發(fā)生變化時,應通報安標國家中心,必要時,應提交變更申請。
9.2 OEM生產廠有義務接受安標國家中心的監(jiān)督檢查。
9.3 持證人應定期對OEM產品質量控制情況進行核查,發(fā)現產品存在重大質量或安全問題時,應及時通知安標國家中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