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鋰原電池
(一)容量不超過(含 )10Ah的鋰原電池
1、安全性能應滿足GB8897.2-2005《原電池 第2部分外形尺寸和技術要求》和GB8897.4-2008《原電池 第4部分:鋰電池的安全要求》
2、納入C類受控零部件管理。額定容量≤2.5Ah時,需要提交鋰原電池生產企業(yè)出具的不爆炸證明,2.5Ah<額定容量≤10Ah時,需要提交由國家級或部級檢測檢驗機構出具的3年之內的檢測報告
3、應選用安全性能較高的鋰原電池,如鋰-二氧化錳原電池等,當單體電池容量>5Ah時,不得采用鋰-亞硫酰氯原電池
4、使用原電池的設備,其技術說明書及產品使用說明書應標明生產企業(yè)及規(guī)格型號,或者電池類型,額定電壓和額定容量
5、具有泄壓閥的原電池進行澆封處理時,應在泄壓閥處預留排氣口
6、電池組供電時,單體電池的類型、規(guī)格、技術參數應一致,并為同一制造廠家生產的產品。
7、本質安全型、澆封型設備中使用的鋰離子電池,除了滿足GB3836.1-2010,GB3836.4-2010或者GB3836.9-2006的相關要求外,還應滿足:
A、總能量不應超過100Wh
B、電池應放在獨立的電池艙內,澆封設備可不要求
C、具備單體電池過放電壓保護時,放電過流保護和輸出短路和防充電保護功能
8、隔爆型電氣設備使用的鋰原電池,除了滿足GB3836.1-2010 GB3836.2-2010的相關要求外,還應滿足以下要求:
A、隔爆型設備中的鋰原電池應具備獨立的電池艙,保護電路應放置在艙外。當電池組的額定能量>200Wh,電池艙應為獨立的隔爆腔,并能承受1.5MPa水壓試驗
B、電池管理系統應具備單體電池的電壓、電池組的電壓、電流等參數的檢測功能
C、應具備單體電池及電池組過放電壓、放電流及輸出短路保護功能
(二)容量超過10Ah的鋰原電池
1、納入安全標志管理
2、應滿足《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審核發(fā)放實施規(guī)則 礦用鋰電池》
3、使用原電池的設備,其技術說明書和產品使用說明書應標明生產企業(yè)及規(guī)格型號,或者電池類型,額定電壓和額定容量
4、具有泄壓閥的原電池進行澆封處理時,應在泄壓閥處預留排氣口
5、電池組供電時,單體電池的類型、規(guī)格、技術參數應一致,并為同一制造廠家生產的產品。
6、隔爆型電氣設備使用的鋰原電池,除了滿足GB3836.1-2010,GB3836.2-2010的相關要求外,還應滿足《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審核發(fā)放實施規(guī)則 電源類產品》的相關要求
二、水溶液電解質原電池
1、安全性能應滿足GB8897.2-2005《原電池 第2部分外形尺寸和技術要求》和GB8897.5-2006《原電池 第5部分:水溶液電解質原電池的安全要求》
2、納入C類受控零部件管理
3、使用原電池的設備、其技術說明書和產品使用說明書應標明生產企業(yè)及規(guī)格型號,或者電池類型,額定電壓和額定容量
4、具有泄壓閥的原電池進行澆封處理時,應在泄壓閥處預留排氣口
5、電池組供電時,單體電池的類型、規(guī)格、技術參數應一致,并為同一制造廠家生產的產品。
6、使用水溶液電解質原電池的電氣設備,除了滿足GB3836.1-2010,GB3836.2-2010,GB3836.4-2010或者 GB3836.9-2006的相關要求外,還應滿足:
A、應放置在獨立的電池艙內
B、具備防被充電、短路的保護電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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